補助辦法

補助對象
  1. 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中小企業(註1)。
  2. 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不在此限
  3. 未接受政府機關相同事項補助。
(註1)符合下列要求(二擇一)

  •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
  •  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補助範圍
  1. 新購合格機械:自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起新購具有型式檢定合格及商品驗證合格標章之衝剪機械、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或研磨機。
  2. 改善前款所定既有機械之安全設施:103年12月1日起改善前款所定機械種類之既有機械安全設施。前項第二款所稱安全設施之範圍如下:
  • 衝剪機械:連鎖防護式安全裝置、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感應式安全裝置、拉開式安全裝置及安全護圍。 
  •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反撥預防裝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覆蓋及其他安全設施。 
  • 研磨機:護罩、動力遮斷裝置及其他安全設施。
 
補助額度
  1. 新購合格機械:
  • 單價3萬以下者:每臺機械補助其售價50%,不含安裝費用,且每臺機械之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3000元;同一臺機械以補助1次為限,同一中小企業同一年度以補助5為限。(手持圓盤鋸、手持研磨機)
  • 單價超過3萬者:每臺機械補助其售價10%,不含安裝費用,且每臺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3;同一臺機械以補助一次為限,同一中小企業同一年度以補助5為限。(動力衝剪機械、圓鋸床、大型研磨機)
  1. 改善既有機械之安全設施:
  • 以補助改善經費之50%為限,且每臺機械補助額度上限不超過新臺幣2萬元,同一臺機械以補助1次為限,同一中小企業同一年度以補助5臺為限。


勞動部補助中小企業新購型式檢定合格之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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